审批事项
全省性科技民间团体设立审核
主办机构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法律法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50号第三、六、九、二十八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2.经办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提交厅主管领导审批;
3.制发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4.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凭批准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申报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2.章程草案;
3.会员名册;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5.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6.资金来源证明;
7.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结时限
全年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无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咨询电话
83163910
投诉电话
83163910
受理地址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厅业务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