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全省性科技民间团体注销审核
主办机构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法律法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50号第三、六、九、二十八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社会团体应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和合并;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事流程
(一)社团分立时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如果原社会团体分立形成两个以上新的社会团体,原社会团体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产生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原社会团体继续存在,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二)社会团体合并时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合并以后形成一个新的社会团体,原来的社会团体均需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新社会团体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是一个或几个社会团体并入另一个社会团体中,接收方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被接收方均需办理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完成的工作
社会团体作为法人,在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消失。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四)社团的清算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是注销程序的重要环节。具体地说,清算是指清算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了结社会团体尚未结束的事务,对社会团体的财产进行清理,明确社会团体的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依法主张其债权,清偿其债务,组织必要的财产交接,从而使社会团体归于消失的程序。
1.社团的清算组织如何组成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财务人员以及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组成清算组织。其成员构成、人数多少,可视社会团体自身情况确定。必须注意,与社会团体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及其近亲属,与社会团体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人,不得吸纳为清算组织成员。
2.社团清算组的职权
清理社会团体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团体未结业务;清理社会团体的债权与债务;处理社会团体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社会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时编制清算报告书。
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清算活动结束后15日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如下: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行业协会不需提交此材料);
3、清算报告书;
4、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团印章、财务凭证;
5、注销地税登记证证明及银行销户证明。
6、网上下载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办结时限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无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表格均在“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http://www.gdmjzz.gov.cn“表格下载”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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