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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来源: 广东省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发布日期: 2008-09-25
 
 

事项名称:
  重点实验室认定

具体内容:
  认定和立项省内的省重点实验室

法律依据:
  1.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
  2.省政府《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粤府[1999]51号);
  3.省科技厅《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粤科财字[2002]71号);
  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
  
数量与方式:
  15项/年,按照当年组织申报计划

办理条件:
  1.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能体现我省科学技术优势和特色的技术领域;
  2.设在广东地区的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且具有科研场地与设施,有较好的科研基础,能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
  3.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才。

申请材料:
  1.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2.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
  
申请表格及系统:
  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申报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

决定机关:
  省科技厅

办理程序:
  1.每年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各有关单位填报申报书。
  2.省科技厅对申报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提交省科技厅厅务会议讨论、审批。
  4.有关单位填写《项目实施方案》,论证通过后,签订《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书》。

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证照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无

收费标准:
  无

年审或年检:
  项目实施一年后进行项目中期检查。省重点实验室、省公共实验室三年评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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