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高字〔2010〕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考核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研究起草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下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统计局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