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字体:
美国
来源: 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 2008-12-03
 
 

  美国规定企业投资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费用若超过前一年或几年的平均值时,超过部分可享受25%的所得税抵免;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缴所得税;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研究费用的65%可直接从应纳所得税中抵免,新增研发费用的20%可直接冲减应税所得额,并可在5年内进行后转;对于私人为建立科研机构而捐赠款项一律免税;对企业研究开发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