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1月30日电(记者肖思思) 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部促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并将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自主创新的概念定义和逻辑框架,提出覆盖自主创新全过程的法规体系。在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队伍的建设与服务、自主创新的激励与保障等方面有很多新措施。
例如,为改变多头管理、九龙治水、职能交叉的管理体制障碍,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针对重引进、轻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困境,消除“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怪圈,条例建立完善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为改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重复购建、资源浪费的现状,为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支持,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享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科研投入重物轻人,项目经费中人头费支出偏低,削弱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条例专门规定人力资源成本费可占政府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经费的3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占50%。
此外,强化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也是该条例的一大特色。《条例》对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和权益分享、推进产学研合作等方面都做了一系列规定。比如规定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应当不低于30%等。
广东省科技厅厅长李兴华说:“在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条例》既要对自主创新工作具有长期指导性,又要针对性地解决自主创新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到既好看,又管用,也就是说要有‘干货’”。